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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处境尴尬 《药师法》何时出台

每一年两会,《药师法》立法是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从整个医药体系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出台将近20年,唯有《药师法》还未正式和大家见面。
 
  为什么同在医药行业,药师的处境会这么尴尬?最大的问题,是在医、药、护三者之间,医生和护士已经有法律法规管理,药师却迟迟等不来《药师法》。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药师就始终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药师队伍概况
 
  由于我国《药师法》尚未出台,药剂师在国内还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药剂师是经过药学高等专业教育并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合法药剂师执照的药学技术人员。美国药剂师常和律师、会计师一起并列为三大高薪职业,社会地位很高。而在国内,“药师”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均差强人意。
 
  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药剂师通常有两类:
 
  一是通过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包括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该类药师主要在卫生医疗系统使用。
 
  二是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取得人社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需要在省级药品监管理部门注册方可执业。执业药师主要在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使用。以上两类药师都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确认资质的药师,都是全国通用的。
 
  但执业药师在卫生系统内部大小医院则尚不被认可。理由是持有执业药师者专业背景复杂,除了医学、药学人员外,其它非医疗卫生人员也混迹其中。2006年以前为了弥补执业药师缺口,一些地方降低标准认定了一批“从业药师”,作为过渡时期内代替执业药师使用。目前相当数量的从业药师依然继续存在。
 
  药师队伍鱼龙混杂
 
  除了以上两类官方认可度较高的药师,各地还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种类的药师,且并非各地通用,但持有证书者都自称是药师。综合国内不同省市的药师情况来看,则更加复杂。
 
  首先,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取得药学资质的各级药师,理应做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颁发全国统一资格证书。但实际上,为了照顾少数欠发达省份和地区,某些地方往往自行设置合格分数线,出现全国药师证书和地方药师证书并存的局面。
 
  这些省份给达到省内控制分数线的考试人员发放省内有效药师证书,可以在省内有效执业。而持有该类药师证书人员流动到其他地区,则往往不被认可。由于全国和省内的证书都是由该省人事部门盖章发放,非专业人士往往难以区分。
 
  其次,还有一种药师证书则更加令人眼花缭乱。行业内称之为药监系列药师证书。虽然发证部门依然是人事部门,但是行业内普遍认定是由药监部门组织考试的。除了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考试之外,其它种类和地方的药师证书之多令人目不暇接。
 
  目前不少地方都有自己的药师专业考试,且报考条件、适用范围等均不尽相同。
 
  如浙江省有专门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省内药师证书,该证书一般只作为药店和医药公司领域使用,而不能在医院内使用。
 
  安徽省有专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各地市卫生局和人力资源局发文,该类证书可以在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研究领域使用,即该证书可以在医院内使用,这是不同于其它省份的地方。
 
  上海市有医药商业行业资格考试,取得该类证书不能在医院内使用。江苏省内还有如苏州市地方药师评审制度,即“药师”可以评审取得,该类药师同样不可以在医院内使用。
 
  而广东省的药师更加复杂,除了全国统一的卫生系列药学门类考试和执业药师考试外,广东省的药学专业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类别,还有制药工程系列。广东省另外还有驻店药师制度,符合条件者可以直接申报取得驻店药师资格。在深圳市医院系统以外药物经营、生产、研究领域,除了执业药师,其它药师一般不被认可,即便是广东省颁发的药师证书,也必须要通过深圳市药监部门自行组织的岗前测试方可执业。
 
  以上各地药师考试一般均分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三个级别。但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只有初级考试。不少地方还有自行组织的制药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制度。取得各类资格者均称之为药师。
 
  上述初中级药师考试一般是统一组织实施的,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发证。高级药师即副主任和主任药师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一般卫生系列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等类别,药监系列也分为药学、中药学类别,有的地方还有制药工程系列。卫生系列和药监系列在有的地方可以通用,有的地方则不能。
 
  此外,医药行业还有不少独特工种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各种技能证书。如药品购销员、药品检验员、中药调剂员、中药种植员、中药购销员等等数目繁多的职业技能证书。而取得这些技能证书者,有的也自称或被有关单位误认其为“药师”。
 
  除了以上国家和地方组织考试的药师类别,还有不少其它种类的药师。如全国统一考试之前各地市人事局自行发放的药师证书,还有行业内部认定的药师证书,行业协会发放的,甚至还有地方县级人事、卫生、药监等部门发放的多种药师证书。有些地方人事部门分不清药师系列种类,误将中级主管药师评为主治医师。如此种种,造成了药师行业混乱无序。
 
  药师队伍面临的严峻问题
 
  以上各级各类药剂师不仅组织者、考试实施方法不同,其各自有效适用范围也不同。而这些形形色色的药师人士都在日常的涉药领域为公众服务。
 
  目前除了执业药师全国联网,容易查询外,其它各级各类药师证书难以查询真伪,或压根无法辨别真伪。在一些沿海医药大省,药师人才需求旺盛,一些人花上几十元上百元,办上一张假“药师”证书,便可蒙混过关,大胆使用多年安然无恙。这就为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涉药领域不同岗位要求不同,出于成本考虑,用人单位甚至愿意雇佣假“药师”,这对真正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了威胁。
 
  由于大量伪劣“药师”混迹在药学各领域,真正的药师往往受其牵连,造成公众对药师队伍的总体评价程度不高。一般公立医院比较认可的是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其它药学领域则混乱无序。一些地方为了分辨真假“药师”,各自使出绝招。
 
  如深圳市医院系统以外的药物领域除了执业药师和广东省药师,其它一概不予认可,即便全国卫生专业统一考试的证书也不予认可。一些民营医院由于规模小,薪酬待遇不能到位,难以吸引专业药学人才,或是缺乏专业辨别真假药师能力,或是出于成本考虑聘请一些各种所谓的“药师”,造成很多“南郭先生”滥竽充数在其中。
 
  各类“药师”除了药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大量非专业人员混迹其中,有护士、医师,还有许多非医药学专业毕业的人员,甚至不少初中乃至小学毕业者掺杂在其中。突出表现在零售和单体药店中。这些药店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往往利用家中一人具有医药学背景,申请开办药店成功后,全家男女老少一齐上阵卖药。
 
  鱼龙混杂的“药师”乱象存在,不仅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了威胁,也对药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借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规范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药师法》,规范明确何谓真正的药师,明晰药剂师的权利和责任,使社会公众和行业对药师职业有较为清楚地认识。
 
  这不仅为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提供了专业保障,也为药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