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纸公示,揭开了率先尝试中国MAH制度试点“第一批吃螃蟹的企业”的面纱。 《上海市已申请参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品种名单》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有9家药物研发机构、11家药品生产企业向上海食药监管局递交了12个品种参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的申请资料,不少研发水平先进的药企均拿到了入场券。 创新药和仿制药并重 在入选的申请企业中,可以看到不少在新药研发领域的熟悉面孔,如百济神州、再鼎、和记黄埔等,科研院所成为申请人的则是由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和上海泽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办的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中,则有勃林格殷格翰生物药业、合全药业、民生滨江、欧米尼、绿谷制药等,而受托企业并非都在上海当地,有部分来自其他试点省份城市。 在国药控股高级顾问干荣富看来,这些申请者和受托企业境外控股、台港澳合资的公司比较多,如和记黄埔、上海欧米尼以及苏州欧米尼等;有同一法人代表的优秀研发企业,如迪赛诺与上海创诺;也有其子公司与国内大流通公司合作的,如国药控股与和记黄埔。 其中,创新药和仿制药比例相当,分别有1个生物药、5个1类化药和6个仿制药。百济神州用于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PD-1单抗BGB-A317早在2016年9月12日便获得了CFDA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中国大陆成为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之后BGB-A317获得临床试验许可的第五个地区。而华领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HMS5552及其片剂在9月份完成了Ⅱ期临床试验。据了解,由于罗氏因战略调整决定放弃糖尿病领域治疗药物开发,华领医药便从罗氏获得HMS5552的全球开发授权。而仿制药方面,研发药物领域涉及哮喘、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这些获得MAH试点的品种符合当前国内疾病治疗的发展方向,如免疫治疗、肿瘤药物、哮喘和糖尿病等,但各自依旧处于不同的临床研究阶段,所以能否到最后研发上市,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干荣富提到。他也看好BGB-A317注射液、HMS5552及其片剂、ZL-2303盐酸盐等的市场前景,猜测再鼎和凯莱英合作的ZL-2303盐酸盐有可能会以原料药的形式出口。而从欧米尼和上药创诺制药有限公司都在同一个公司体系下生产和研发,则可以看出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大的市场话语权。 合作水到渠成 MAH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显得很自然。从选择品种申报成为申请人、找到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临床试验,到商业化生产、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提供担保协议,经过一番询问,受访企业表示“这一切都顺其自然”。申请人找到合作企业,大多是之前便已经有过合作的生产企业,在MAH制度下,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药明康德的子公司,合全药业本次有三个合作项目进入了名单。合全药业首席执行官陈民章博士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表示:“由于公司此前一直在给国外的大药企生产原料药,质量管理体系达到了国际标准,所以和国内的新药研发公司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本次MAH制度试点,我们和国内的新药研发关于后续的商业化合作也就水到渠成了。” 在陈民章看来,这便是参与MAH试点对委托生产的企业来讲,最大的不同。除了往常的在不同的临床试验阶段小试、中试的合作,未来还可以顺理成章地协助企业完成这些公司产品上市后的生产,研发公司不需要去改变生产地点。 据了解,2016 年初,该公司建设中的常州基地开始进行第一个车间的试运行,该车间总反应体积 220 立方米,将主要用于 GMP 产品的商业化生产。 而根据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办事指南》规定,申报成为持有人的企业需要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资料。故本次12家企业分别以签署保险合同,或者提供担保协议来保证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据了解,目前有3家企业与安达保险签署了保险合同,另有2家企业尚处在谈合作的阶段。其相关负责人提到,政府让企业提供担保协议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目的在于提示企业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目前部分企业仅购买产品责任险是不够的,需要专业的针对生命科学领域的险种。 MAH制度试点让不少的保险公司蠢蠢欲动,有消息称,人保和太平洋保险两家公司目前也在设计专门针对生命科学领域的险种。 仿VS创,谁先见成效? 此前,坊间流传京津冀关于MAH制度试点内部会议的内容,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试点品种,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上市,是目前业内所关注的。“这个还要看政府给MAH制度试点快速审批的进度了。”上述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真正能够见成效的估计是仿制药。” 他认为,新批的仿制药是通过了一致性评价的,在临床上可以和原研药替换,有现实意义,减少国家医保负担和老百姓的负担。如果能够让仿制药获批,临床上替代专利过期的原研药都是好事,能够促进有实力的研发单位做一些有疗效的药,让老百姓早点用上便宜、有疗效的药物。 同时,鼓励创新依旧是主调。从名单看,申请企业性质属于合资和外资的很多,而受托生产企业则合资和国企都有,但这些企业都是国内当前研发能力和生产水平较为先进的,也能看出上海市对创新的鼓励。 申请企业的品种大多处在临床研究阶段,此前也有科研机构告诉记者,产品研发到一定阶段后,考虑自身条件,还是会倾向于将产品转让。而干荣富也分析,MAH制度下,应该还是会有企业选择转让品种,那么由于研发企业的前期投入,如果产品进行了转让,那么一旦品种上市,将会有一定的利润分成。 MAH制度如在全国铺开,一开始也会经历多个公司和科研机构作为产品持有人,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竞争后,小型的研发公司会被大公司兼并,或者小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拥有自己的生产线,MAH制度在中国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企业之间或者集团内部之间实现批准文号的自由转移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点,从此次试点品种名单企业分布也能看出。上海创诺制药集团和欧米尼医药也是利用批文可以自由转移的优势,合理配置公司内部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