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来规定:区域性批发企业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此次修改后,区域性批发企业可直接由企业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