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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疗设备购买审批制度该不该放开

“肺癌是发生率、死亡率最高的。很多人早期没有症状,一有症状再去检查就已是中、晚期。对肺癌早期的诊断,国内外都达成共识,即低剂量CT的检测对肺癌早期诊断很有效。”原北京市三甲医院院长、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医疗中心总监崔其祥,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但令崔其祥感慨的是,因为不少民营医疗机构规模不够等原因,对像CT这样的大型医疗设备受到了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门槛的限制,从而无法满足患者对低剂量CT检查的需求。
 
  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不仅民营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那么,我国大型医疗设备为何要审批?审批造成了哪些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定会对未来大型医疗设备审批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又会对患者的医疗消费产生怎样的影响?
 
  按医院规模大小来决定能否购买医疗设备的状况是否合理?
 
  “我们申请了两家医院级别的医疗机构,”崔其祥说,“但是级别都很低,仅相当于一级医院(一级医院必须拥有20~100张床位)。”对此,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国恩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解释道:“我国民营医疗机构没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的评级,另外,即便评级也是级别较低。”而据崔其祥介绍,慈铭虽是体检机构,但属民营医疗机构范畴,具备看病开药的能力,只是侧重于体检而已。崔其祥感叹,由于级别太低,像CT这样的大型设备,他们没有资格申请。
 
  2005年卫生部等部门出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将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我们平时比较熟悉的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就属于乙类设备。
什么样的医院可以申请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各地的规定大致相同。《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配置CT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县及县(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下同)、心脑血管或肿瘤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编制床位数应达到100张,日门急诊工作量不少于100人次。申请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县及县(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心脑血管或肿瘤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编制床位数应达到200张,日门急诊工作量不少于250人次;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年检查人次达5000人次。
  “申请大型医疗设备与医疗机构规模、门诊量及医疗资源配置等因素有关。”崔其祥介绍道,“而对于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政策上,并没有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区别,只是在医院级别和医疗设备资源的配置上有要求。”“某些二级医疗机构的一些科室在某些方面还是不错的,但是床位没那么多,规模没那么大,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科室的服务没有高级别的医院好,那凭什么就不让这些科室去购买相应的设备,用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服务的效率呢?为什么非要等床位增加到1000张的时候才可以购买一些大型高级设备呢?这是人为地、制度性地造成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刘国恩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感慨。
 
  其实,审批不只有资格限制,即使有资格配备大型医疗设备的医院,在申请配备许可证的问题上,也并不是“事事如意”。
 
  “我们一直想买台核磁共振诊断仪,申请早已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但至今没有进入专家审查评估程序,致使大型医疗设备配备许可证一直无法取得。由于缺乏这种大型检查设备,一些脑梗和脑出血病人无法及时诊断,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使许多本该就近诊治的本区域病人无法留住,不顾路途遥远都到了市立医院。”山西省某地级市一位县立二甲医院的李院长(化名)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颇有感触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