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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基准价改革将启 卫生部门应适当放权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方向是什么呢?药品特殊性不妨碍它的改革,由于药品特殊性在市场方面,如果要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也多少受到影响。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就两个,一个是需求的刚性,有了病必须得吃药,无法选择。第二个消费的被动性,是由医生来决定吃药。不像其他的消费品,我想买就买,不想买不买。我想买什么品牌,什么价格自己决策,消费者没有太多决策权,没有选择权。
 
  另外一个方面社会保险的公益性,主要实行的以社会保险为主,当然辅之于商业保险。凡是实行社会保险这些国家的、政府的都在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管理,美国政府以商业保险为主,但是美国政府也对于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主要是对穷人、老人、军人和一些弱势群体这些人的药品,也是和药师的谈判,都在管,只不过管的形式不太一样,不可能完全市场化,既然不能完全市场化,政府在保持保留必要管理同时进一步改善管理。扩大医药市场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我们医疗服务市场是承认的,不同于一般服务,是属于公益性服务。首先公益性服务不是慈善服务,是有偿服务。但是这种有偿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报了政府放开价格,在三个方面要实行价格管理,其中一条就是公益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医药价格用的不是放开医药价格,而是用的理顺医药价格。我们必须要承认药品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不同于普通商品和普通服务的这个特点,我们是从这个特点出发来推进改革,这样的改革才有针对性,才有可行性。
 
  关于控制医药费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三中全会的描述,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一方面要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群众负担,保证廉价药生产供应,提高群众满意度;另一方面要鼓励药品质量提升,科技进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医药企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三中全会的概述,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形成合力才能顺利推进。设定最高零售价经过多年的降价以后,按道理差不多了,但是一招标,最高零售价根本不是这么回事,相差太远了,得到社会上的抨击。这里面两个问题,一个是质量问题,药品质量参差不齐,究竟以哪个药品为标准来核定的,要以质量最差的那个药品那是成本很低的。那么你要用质量比较好的,但是成本肯定要高。用什么样的质量来核定它的成本,这一点很纠结。我们中标的都是质量很一般,拼杀价格的中标,质量的问题参差不齐。第二个我们目前的营销模式当中以药养医的模式,实际上为了推销这个药品,必须给医院好处,给医生好处,这个制度、成本已经有意无意的渗透在成本当中,这对定价又有影响。因此,你必须得要改变这种质量的控制的标准,必须改变这种以药养医这种模式,我们所定的价格才能合理,才能得到社会理解和支持。
 
  推进药品基准价格管理改革,关于药品基准价格的含义,有三条。第一,政府部门间接调控、引导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管理形式。第二,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市场价格、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医保部门进行支付、患者选择药品参照或者参考的依据。这个基准价格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来讲是参保收费来确定报销比例。对于企业对于患者来讲,就是一个参考。你企业定什么价,你可以有自主权,患者使用什么样的药品有选择权,由你来参照。
 
  药品基准价格的要点,有四个要点,和定义的是紧密相关的。第一药企有自主定价权,突破了过去天花板价格管理,高于基准价格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如果患者认准你这个品牌,非你这个药吃不可,那么多交一点钱他也是愿意的。
 
  第二点医疗机构可以得到药品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的差价,实际取消了流通加成的控制。有一个矛盾的地方,未来的改革方向是零差率,是取消以药补医,这个是在有加成收入的情况下,目前的话基药20%左右的市场是零差率,是不允许加价的,而80%其他的药物是可以加价收入。医院已经由追求加成收入已经转入了成本的控制,因为它的支付制度的改革,决定了今后的医院的行为不是追求加成收入,而是追求怎么去控制成本,怎么去使用性价比比较好的药品。基层医院怎么样保证所负责的居民的健康,让他们进行辅导,防范少吃药。因为它的费用是一定的,少吃药。整个医院它的行为实行零差率以后会发生变化。
 
  第三,医保部门参与基准价制定,并根据本地情况,按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四,患者可以选择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
 
  上述要点表明,药品基准价格管理力求建立四种机制:第一市场竞争机制;第二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医院为了自身的目标来做的事情,能够市场中发现它的真实价格;第三费用控制机制,主要医保部门,怎么样合理使用医保费用;第四消费制约机制,就是患者,虽然不能选择用什么药,但是可以选择不同药的不同价格可以选择。
 
  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的配套要求,第一个,要求改进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与会主流观点觉得由医院来进行招标,政府提供一个平台、定好规则,就应该让给医院招标。关于招标2000年设计招标的时候,确实是医院来招标,但是我们企业感觉太麻烦了,多少家医院。当时企业强烈反映,我当时参与这个工作,那就别一家一家取消,就统一招标吧。有两种形式,一种政府组织招标,还有一种政府组织医院联合招标,联合招标没有,现在各地都成立了招标办,大包大揽。集中招标采购这种招标主体,当初听了企业的意见改了,改了之后双信封,最低价中标,使企业身受其害,医院招标又很麻烦,其实我们不怕麻烦,你招标办招了以后还是去医院,麻烦照样少不了,干脆一步到位。所以现在主流的要求是希望能够医院就来招标,这个事情后面谈了配套改革的问题,得到了卫生部门的支持,原来搞的时候,它的配套就是必须得是医院招标,现在只是说改进,看看卫生部门能让到什么程度。但是无论谁招标,要切实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形成真实的实际采购价格。医院你所获得比较低的价格,不是靠谁优势地位压的,而是靠你的量比较大,那么我可以给你提供比较优惠的价格,一定要量价挂钩。
 
  第二个条件医保部门事先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现在是事后,看完病才知道我掏多少钱,政府、医保部门拿多少。
 
  第三个配套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多家生产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应配备不高于基准价格的品牌并告之,以供患者选择。第四个就是相关市场主体得报送信息。
 
  价格基准价格的制定程序,建立多方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基准价格定价体系。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医保、卫生、工信等部门后发布,开展交易价格调查,组织研发、生产、临床、医保和经济性评价等各方面专家评审,听取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意见,基准价格定期调整。以合理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以调整监测的合理出厂价格为基础,并参考批发,采购和零售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同种品种选择临床费用、价格合理的剂型规格品为代表品制定基准价。鼓励研发创新,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质量具有显著优质的药品,基准价格可以高于同种药品,但要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
 
  现行已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与基准价格差距过大的,结合国家开展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分步过渡。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药品基准价格试点工作,国家选择部分地区或品种先行开展试点,可以选择地区,也可以选择一些品种,双轨制进行。授权试点地区选择品种可以是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药品,正在选择过程当中。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低价药品是指治疗某种疾病的同种药品中,费用相对较低、临床常用的药品。这个目的就是建立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引导合理用药,优化用药结构,使患者吃上低价药,减轻患者负担。这是改善民生重要保障。
 
  改进低价药品管理方式,说到底过去的是最高价,现在控制按照日服量的费用来控制。怎么控制呢?日均费用计算公式,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乘按药品说明书计算的平均日用量。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控制3元,中成药控制在5元以上。
 
  低价药品清单的确定,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具体品种和剂型,这个由发改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向社会公布。无法计算日治疗费用的品种以及因药品本身特性不宜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的,暂不纳入低价药品清单。
 
  加强低价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制定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联动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医保、工信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招标、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我们相信卫生部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更多的发挥医药市场主体的作用,决定性的作用,应该有些权该放了。
 
  药品价格政策走向,药品基准价格试点改革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2010年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推迟出台,要吸收完善药价形成机制的成果。2012年《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关于监测出厂价,还有一部分要对流通差率控制,要控制加成收入,要实行零差率,没有实行零差率的药物要进行加成收入的控制。统统在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在说,今后的机制就是要取消药品以药补医,既然取消以药补医就不存在这种加成控制的问题,我觉得不会出台的。最后新进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价格的制定政策文件适当推迟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