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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的制定须引入市场机制

对于质量与价格的关系,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句话就是:一分价钱一分货。在医疗服务领域,常见的用词即“优质优价”。
 
  但我们在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领域却经常会看到一些“失灵”现象。比如,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呈超过20%的态势增长,但参保人并没有感到医疗服务质量有明显提升。滥用抗生素、滥检查等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我们似乎不能简单地把质量与价格的关系理解为必然呈正相关系,因为这还取决于一个前提条件,即我们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机制下形成价格,也就是我们是不是有一个可以保证质量与价格呈相关关系的机制。
 
  医疗服务领域的产品形态无非有两种,一种是以药品等物质形态出现的产品,一种是以非物质形态出现的技术服务类产品。对于物质产品的价值我们以“价格”称之,而对服务类产品的价值我们以“费”称之。但无论怎么称谓,核心的问题是要使“价格”或“费”与其价值相符,有质量才有价值,也就是价格必须与其质量相符。
 
  目前我们是如何对医药物质产品确定价格的?那就是政府定价。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用“优质优价”的原则来确定药品价格,可落到最终还是“以成本定价”。但是,同类产品中一些花了高成本的产品,也许是因为企业花了较高的管理成本,而非花了较高的质量成本。对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成本定价”,无疑是保护落后。
 
  对医疗技术服务我们是如何核定“费”的?一方面是政府制定收费的标准;另一方面是按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定收费标准,按事业单位的薪酬办法定医生的工资——医生技术劳务的价格。前者的收费只能是依据医院的级别,但医院的级别与其医生为单个病人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后者即医生的工资应当是最能反映医生技术服务质量的了,但政府依然只能依据医生的级别来定其工资!因为,即便是功能再强大的政府,也不可能盯得住每年几十亿次医疗服务消费的质量,不可能区别相同级别的医生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的差别。
 
  上述这种不能把价格、收费标准、医生工资与质量挂钩的政府定价方式,怎么可能保证质量与价格的正相关关系!
 
  常识的问题还是要用常识解决。要保证质量与价格呈正相关关系,就得像老百姓所说的“货比三家”,比质量的同时比价格。有专家肯定要说,这种市场机制是失灵的。然而,正是因为医疗服务市场存在价格机制失灵,才会在医疗服务市场出现“医疗保险”这个角色,并以此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医疗市场关系。尽管这个关系比较复杂,但仍然要遵循市场机制,即医疗服务的质量及其相应的价格,要“货比三家”,只不过医疗保险在作为参保病人付费者的同时,也代表参保人作为价格的谈判者,由医疗保险与医药服务的提供者(医疗机构、医生、医药企业)谈付费的方式以及每种付费方式的费用标准。由此,所谓支付制度的改革,核心问题还是医药服务的“价格”或者“费”的确定方式到底是由政府部门定价还是用市场机制确定。
 
  我们经常犯的错误就是以目的的正确性取代方法的正确性,以为只要出发点是好的,我们的政策和方法就一定是好的。这种思维曾让我们白缴了太多的学费,甚至付出血的代价。在医药服务的定价方式和政策调整上,有哪一次不是为了减轻老百姓医疗费用负担为目的?但如果我们依然坚持计划经济的定价方式,而不是运用市场机制——采取由医疗保险与医药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的价格形成方式,谈何提高质量?